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污染物排放對環(huán)境的污染,改善環(huán)境空氣質量,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guī)定了第三階段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測量方法,并提出了第四階段的預告性要求。本標準修改采用歐盟(EU)指令97/68/EC(截止到修訂版2004/26/EC)《關于協(xié)調各成員國采取措施防治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發(fā)動機氣態(tài)污染物和顆粒物排放的法律》中有關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的技術內容。
自2014年10月1日起,凡進行排氣污染物排放型式核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都必須符合本標準第三階段要求。在該規(guī)定執(zhí)行日期之前,可以按照本標準的相應要求進行型式核準的申請和批準。
對于按本標準批準型式核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其生產(chǎn)一致性檢查,自批準之日起執(zhí)行。
自2015年10月1日起,停止制造和銷售第二階段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所有制造和銷售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其排氣污染物排放必須符合本標準第三階段要求。
自2016年4月1日起,停止制造、進口和銷售裝用第二階段柴油機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制造、進口和銷售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裝用符合本標準第三階段要求的柴油機。
新標準鼓勵有條件的地區(qū)提前實施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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