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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經檢驗叉車,將面臨最高30萬元罰款!

2019-06-27 16:55 性質:轉載 來源: 太倉市場監(jiān)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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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倉世得化纖有限公司

  發(fā)現(xiàn)1臺叉車未辦理使用登記、未經檢驗。

太倉市沙溪鎮(zhèn)歸莊裕良并線廠

  發(fā)現(xiàn)1臺叉車未辦理使用登記、未經檢驗。

太倉市周氏化纖有限公司

  發(fā)現(xiàn)1臺叉車未辦理使用登記、未經檢驗。

  這次突擊檢查,共查了企業(yè)15家,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指令書4份,立案查處使用未經檢驗特種設備(叉車)案件6起。

  法條鏈接

《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三十二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叉車事故真的不在少數(shù),而且很多都很慘痛,這些事故的視頻和案列匯總供大家警醒。

  事故猛于虎,我們要為我們自己的生命負責,也要為別人負責。

  安全生產,我們在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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